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关于恢复“玉露保肺丸”在京销售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分局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青大将丸”等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京药监市[2008]73号),暂停了广告严重违规药品的销售。
通告发布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发布了被暂停销售的药品“玉露保肺丸”的《更正启事》消除影响。
经研究,现决定恢复“玉露保肺丸”(国药准字Z12020737)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