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关于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精神,(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安〔2008〕73号)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针对A型肉毒毒素经营环节的专项检查,现就落实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鉴于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已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凡未经批准,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批发企业由市药监局核发资质。
二、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流通纳入北京市特殊药品监控网络管理,取得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麻醉药品的管理模式对该品种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实施管理,并只能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销售时须索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进行核对。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继续销售。
三、各药监分局组织对药品流通环节开展集中整治,自本文发布之日起,除取得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外,严禁任何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销售该品种。药品经营企业须将剩余药品库存信息于三日内报属地药监分局。奥运期间,取得资质的批发企业须每周一将前一周该品种的经营情况上报市药监局安监处。
四、市药监局和各分局将稽查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强对非法经营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案件的打击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对查实的非法经营案件追根溯源,从重、从严、从速查处,同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举报电话 65776114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