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
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8]319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京药监安〔2008〕71号),现就落实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盐酸麻黄碱滴鼻液属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单方制剂,有关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及使用等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盐酸麻黄碱滴鼻液为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其标签或说明书中应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不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经营盐酸麻黄碱滴鼻液。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