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安[2008]73号文件转发,请遵照执行。加强我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的监督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凡未经批准,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生产或接受委托加工,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经营。
二、自市局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取得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外,严禁任何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销售该品种。药品经营企业须将剩余药品库存信息于2008年7月30日前上报药监朝阳分局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石良朋、侯静
联系电话(传真):65777990/65742122
附件1:关于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附件2:A型肉毒毒素及制剂汇总上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