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341号)精神,现就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开具销售凭证,内容齐全,并以此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采取各种形式,留存相关药品销售信息。
三、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文件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京药监办[2008]17号”文件精神,严格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