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关于做好零售药店奥运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零售药店:
为保障北京奥运期间药品质量安全,营造良好的奥运氛围,根据奥运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安排,自2008年7月20日起在全区零售药店摆放、张贴、悬挂药品监管管理宣传栏、宣传海报、POP宣传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摆放药品监督管理宣传栏
(一)宣传资料摆放:首批宣传资料随宣传栏一并发放并要求零售药店代为摆放。以后的宣传资料由《首都医药》杂志社负责配送,宣传资料仅限于摆放药品质量公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宣传资料,《首都医药》杂志及随刊附送的安全用药知识及相关书籍、刊物以及分局制作的宣传资料,严禁摆放非法报刊及广告。
(二)摆放位置:要求各零售药店必须摆放在店堂明显位置。
(三)监督维护:宣传架为长期摆放,各零售药店负责日常维护,《首都医药》杂志社负责资料配送、维修及更换。
二、张贴、悬挂其他宣传材料
全区所有零售药店要求张贴宣传海报,悬挂POP宣传拉条。
三、宣传材料的发放
7月20日前各零售药店应完成摆放、张贴、悬挂任务。
四、 监督检查
奥运药品宣传是奥运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之一,希望各零售药店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务必按要求作好本次宣传材料的领用、摆放、日常维护工作。7月20日后分局将组织人员对零售药店的摆放、张贴、悬挂情况进行抽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