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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晋为民十八里店大药房 :
你(单位) 北京京晋为民十八里店大药房 已取得的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申请,经核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行政许可证(正副本证件)上缴北京市药品监督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
并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将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并向社会公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送达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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